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09年编制核算和校内津贴分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核算工作
1、根据党委会会议精神,2009年度的编制核算总体上仍然按照《湘潭大学编制管理办法》等编制文件执行。
2、2009年全校教学基础编制按教学编制总数的28%核算。教学基础编制按分配系数分成本科与研究生两块进行核算。其中研究生教学基础编制按学生人数分配。
二、校内津贴分配工作
1、校内津贴分配应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有利于调动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稳定和吸引人才;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防止两极分化、防止平均主义。
2、校内津贴二次分配时应当进一步加强职工参与和民主管理,各单位校内津贴二次分配方案应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有教职工代表参加的本单位“校内津贴改革工作小组”制定或修订,并且获得60%以上教职工的原则同意,不能获得通过的应当重新修改后再次提交单位教代会讨论通过。
3、科研任务编制是计算编制的一种方法,学院(教学部)在分配校内津贴时也应兼顾学院的整体利益,科研任务编制津贴的分配方案按湘大人发[2004]47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执行,不再占用其他编制津贴。
4、教学科研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的校内津贴,应参照校机关同类人员的标准分配,部分缺编单位因业绩突出需要上浮者,上浮比例不得超过机关同类人员标准的20%。学院(教学部)“双肩挑”领导已享受行政津贴的,不得再以各种名义另行计算行政工作补贴。
5、年校内津贴额达6万元的正高人员,最近三年业绩(以2006、2007、2008三年的业绩为依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最低基本要求(“以上”均含本数,不是以“湘潭大学”作为第一作者单位的科研、教学成果不列入本规定的计算范围,下同):
(1)未因教学、科研、管理事故受到学校处分。
(2)教学科研单位正高人员年平均课时量达200课时以上,系统主讲过2门次以上本科生课程(机关及辅助单位正高人员年平均课时量达100课时以上,系统主讲过1门次以上本科生课程),学生反映教学效果良好。但根据教学工作量计算所得校内津贴不得超过本单位同类人员由年平均教学工作量计算所得校内津贴的2倍。
(3)作为主持人,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教学改革课题;或者有1项以上科研成果或教学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者所指导的学生在全国性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的奖励;或者主要承担(含主持人的前3名)的横向课题3年来到帐经费理工科15万元以上、文科5万元以上;或者主编1部以上国家级规划教材。
(4)有1篇以上论文发表在Nature、Science上(排名前三名);或者有1篇以上论文以第一作者名义在一类期刊上发表或被SCI、EI收录;或者有2篇以上论文以第一作者名义在二类期刊上发表;或者有4篇以上论文以第一作者名义在CSSCI、CSCD期刊上发表;或者有2篇以上论文以第一作者名义在CSSCI、CSCD期刊上发表并获得1项以上专利授权。
(5)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支持青年教师成长。
6、上述业绩条件的核实,由本人申报,院(部)初审,报教务处、成教学院、社科处或科技处认定后,将有关材料报送人事处审核。
7、校内津贴超过限额者,不得借用他人名义支取。否则,学校将视情节予以追究。
8、其他问题依照《湘潭大学校内津贴分配暂行办法》(湘大人发〔2004〕47号)、《湘潭大学工资与津贴发放暂行办法》(湘大人发〔2004〕4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相关要求
编制核算和校内津贴分配工作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单位应站在全局的高度,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工作的顺利完成。
特此通知
湘潭大学人事处
2010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