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有关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就我校专任教师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我校中级及以下职称的专任教师确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所在单位和学校批准,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一)专任教师岗位新入职应届毕业博士研究生来校工作2年内,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可申请在本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017年1月1日前申请的,来校工作时间可以放宽到4年内,年龄不超过37周岁(在上级政策允许前提下)。
(二)来校工作满2年的专任教师,经学校同意,可申请赴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留学期限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留学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年。
1、经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同意,教师可通过学校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含国家留学基金湖南省地方合作项目)博士后项目。
2、受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邀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教师,经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同意,可以赴国外高校或研究机构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曾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境)留学或被单位公派出国(境)研修1年及以上,或者5年内有两次或两次以上单次出国(境)研修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教师,须回校全职工作满5年后方可申请赴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待遇
(一)在本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学校资助日常经费2万元/年。经学校批准延期出站的,延期期间经费自筹。
(二)本校专任教师赴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待遇
1、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限在1年之内的,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照常发放,绩效津贴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实际承担的工作任务核发。
2、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限超过1年的,从出国(境)的第2年起停发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按期返校报到后补发基本工资和600元/月的生活补贴。绩效津贴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承担的工作任务核发。
停发工资期间的养老保险(含职业年金,下同)由其本人将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一次性交到学校计划财务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出国< 境>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学校再为其代缴代扣到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心。按期返校报到后,学校一次性退还其出国停发工资期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多退少补。如未按期返校则不退还。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在本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其所在单位、拟进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经所在单位、所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负责人和合作导师同意后,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人事处。
3、经人事处研究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进站手续。
4、特殊情况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二)申请赴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审批程序
1、申请人须提前2个月向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交下列材料:属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的,需提供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资助证明和国(境) 外单位邀请函;属学校公派出国的,需提供国(境) 外单位邀请函。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明确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提交人事处。
2、经人事处处务会研究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签订出国(境)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3、特殊情况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四、其他
(一)申请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需至少在我校工作2年以上。经学校同意后,需办理离校手续。
(二)在学校批准的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限内不按期回校的,学校作辞退处理。
五、符合本通知申请条件的专任教师拟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可按第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提出申请。
特此通知
人 事 处
2016年12月6日